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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一女子莫名成了“别人的老婆”
  • 作者:佚名 2017/12/10 20:37:00 来源:扬子晚报 【字号: 】 查看

  家中拆迁准备申购房屋,突然被政府告知自己曾经作为某人的老婆申购过中低价商品房。南京女子张某为此被丈夫怀疑有外遇,痛苦不已。报案后,警方将冒用他身份信息的前房东及其同伙抓获,张某冤屈得以洗清,并顺利购得房屋。两被告人被判刑后,张某又告他们侵犯姓名权,最终获赔1.1万元。   通讯员 鼓法 扬子晚报记者 罗双江

  身份证复印件被盗用成“别人老婆”

  2013年,魏某承租的南京市燕江路某公房面临拆迁。在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后,2014年1月6日,魏某按自然家庭人口数申购产权调换房。2015年3月接到南京市房改办的通知,得知自己的妻子张某曾作为晏某的配偶申购过中低价商品房,此次无法再申购产权调换房。“你是不是在外面有情况?”魏某得知情况后质问起妻子来,而张某也百思不得其解,自己什么时候成了别人的老婆?面对丈夫怀疑自己有婚外情,张某痛苦不堪。自己的家庭也因此陷入了从未有过的“寒冬”。

  那么,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原来,2008年的时候,虞某将其承租的永宁街某公房承租人变更为晏某。2009年该房被纳入拆迁范围。晏某因工作在外,故委托虞某全权处理拆迁事宜。两人协商后准备按照拆迁政策申购中低价商品房。为了拆迁多赚钱,申购更大面积的房屋,两人打起了歪主意。虞某想起张某曾租赁自己的房屋进行经营,自己手头还留存有张某的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于是,虞某便伪造证件,谎称张某为晏某妻子,虚构晏某家庭常住人口数。将张某的信息填入申购表中。最终,晏某经公示获准申购中低价商品房,并选定了鼓楼区幕府东路某建筑面积为88.98平方米的房屋。

  盗用身份者均因诈骗罪被判刑

  “被结婚”的张某自然不甘心蒙冤,于2015年3月向公安机关报案,警方调查后,将晏某和虞某抓获。

  2015年7月13日,南京市房改办同意魏某家庭购买南京市某小区的产权置换房,魏某、张某夫妇现已获得该房屋。今年4月,被告人晏某因伙同虞某虚构了张某是其妻子、并虚报家庭人口申购中低价商品房,骗取国家财产,被鼓楼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8万余元(含增值部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而主犯虞某则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违法所得人民币14.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犯罪分子虽受到了刑事处罚,但张某因姓名权被侵犯的痛苦还未得到补偿,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张某将虞某和晏某诉至南京鼓楼法院,要求晏某和虞某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被告晏某辩称,他不认识张某,没有实施使用伪造张某身份证件、户口信息等违法行为,也没有编造张某是自己妻子,只是全权委托虞某处理拆迁事宜,他同意赔礼道歉,但不愿赔偿。被告虞某辩称,他是在别人教唆下填写了张某的信息,属于被动参与,他也同意赔礼道歉,但不愿意赔偿张某。

  女子起诉姓名侵权获赔1万余元

  南京鼓楼法院审理后认为,虞某的行为构成对张某姓名权、个人信息的侵权。另外,虞某称因他人教唆而在申购表上填写张某信息,并没有证据证明,不予认可。晏某虽未实施冒用张某姓名的行为,但晏某在案发前的数年时间内对此未提出异议,应认定其对虞某的侵权行为知情且同意,故晏某应对被告虞某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张某因两被告的侵权行为,迟延获得政策性保障住房,对于张某的合理损失,两被告应予赔偿,根据案情,参照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中约定的过渡补助费标准等实际情况,酌定两被告应赔偿张某经济损失3千元。此外,两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张某家庭关系紧张,给张某造成精神痛苦,酌定两被告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8千元,两项合计1.1万元。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应增强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比如,在使用身份证复印件时,在上面写上“此复印件仅用于……使用”,避免被他人随意使用。另外,不要认为随意使用他人姓名或其他个人信息只是小事,这不仅会侵犯他人的姓名权等其他人身权益,给他人的正常生活和经济利益造成损失,也是对国家公众利益的欺诈和侵犯,千万不要像两名被告人一样为了眼前的利益做出让自己后悔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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