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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讲堂:《继承法》还应列入哪些遗产
  • 作者:佚名 2017/12/10 20:36:59 来源:扬子晚报 【字号: 】 查看

  石城公证处办证三科负责人杨易

  我国《继承法》颁布于1985年4月10日,30多年来,随着家庭财产类别增多,出现了有价证券、财产性债权、网络虚拟财产等“新财产”。由扬子晚报和南京市司法局合办的家事公证扬子大讲堂又开课啦,石城公证处80后法硕公证员杨易将在南京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大会议室为你分享“《继承法》中还应列入哪些遗产”。     

  随着家庭财产从少变多,子女数量由多变少,婚姻关系由稳定变成不稳定,继承关系也由简单变复杂。在以上前提下,我国《继承法》相关内容亟待进一步完善。这堂课,公证员将讲解以下方面内容:一、关于遗产的范围。目前我国的《继承法》未列入如下遗产: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经济适用房、宅基地使用权、公有住房租赁权、有价证券、财产性债权、网络虚拟财产。二、继承法乃私法,应重视并充分体现对当事人意志之尊重。应当将杀害被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作为继承权丧失事由,并明确规定继承回复请求权及其时效等。三、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为尽量不将遗产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应适当扩大法定继承人之范围。四、各种遗嘱应具相同效力,而不应赋予公证遗嘱最强效力;应承认打印的由本人亲笔签名的自书遗嘱;录音遗嘱应改为音像遗嘱;危急情况解除后口头遗嘱的效力应予有条件承认。五、关于特留份制度。特留份,是遗嘱人不得通过遗嘱处分的,由法定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建议创设“特留份”制度,以遏制遗嘱人滥用遗嘱自由,切实保障法定继承人的合法利益。六、遗嘱生效后,遗嘱人已经死亡,如果没有严格的遗嘱执行程序,遗嘱人的意愿将难以实现。继承立法应规定下列制度:遗嘱执行人的资格和确定、遗嘱执行人的职责、遗嘱执行人的撤销等。     

  讲课老师杨易,男,1981年出生,法学硕士毕业,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三级公证员,石城公证处办证三科负责人。自从事公证工作以来,承办了大量的国内民事类公证、金融类公证、证据保全类等公证,积累了丰富的办证经验。

  宋强 范晓林

  ◎讲课时间:2017年12月13日(周三)上午9点开始;     

  ◎活动地点:南京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大会议室(白下路314号,老年大学旁一楼);     

  ◎参与方式:可以通过电话预报名(限额100名),领取纪念品一份,数量有限,先到先得,报名电话83359863(11日开始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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