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讯(通讯员 曾宪佳 记者 于英杰)王某买了一辆电动车,没想到在充电时爆炸并引发火灾,致自己受伤,于是将电动车厂家告上法庭。张家港法院一审认定,电动车在充电中发生爆炸并引发火灾,属于缺陷产品,生产商不能举证法定免责事由,应对火灾造成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赔偿王某前期医疗费18万多元。生产商不服上诉。日前,苏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2016年10月1日,王某买了一辆电动自行车。同年11月12日,该车在王某租住的房屋内充电时发生爆炸并引发火灾,致王某烧伤。张家港市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载明,起火部位位于电动自行车处,起火原因排除用火不慎、外来火种,不排除电动车充电过程中充电器和锂电池故障引起可燃物所致。王某因无力承担巨额治疗费用,遂起诉要求电动车厂商赔偿前期医疗费。 张家港法院审理后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案涉电动自行车在充电过程中因充电器和锂电池故障引燃可燃物具有高度盖然性,可以认定涉案电动自行车存在质量缺陷,在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使用人王某存在使用不当的情形下,生产商应当对火灾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生产商赔偿王某前期医疗费1850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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