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他十分爽快地转给女友15万元,恋爱期间给女友整容费15万分手要回法无据让她去韩国进行吸脂减肥手术;分手后,他以涉案钱款属于彩礼为由要求对方返还。日前,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决,认定涉案款项不属于彩礼的范畴,应为两人恋爱期间对女友的消费性馈赠,遂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今年52岁的储某本有个幸福美满的家庭,恋爱期间给女友整容费15万分手要回法无据妻子为他生下了三胞胎。几年后,妻子突发疾病倒下,离开了他和孩子们。储某强忍着悲痛,把自己全部的精力都用在工作和照料三个孩子上。孩子们渐渐长大,储某的经济状况也逐渐好转。2014年6月,储某通过世纪佳缘网站认识了施女士。同年8月,双方确立了恋爱关系。施某比储某小13岁,曾有过一段失败的婚姻。2014年11月初,施女士对储某说自己想去韩国进行吸脂减肥手术,但要一笔不菲的费用。2014年11月,储某爽快地三次通过银行累计向施女士转账15万元。2014年12月,施女士拿着这笔钱赴韩国进行了吸脂减肥手术。
2015年3月,储某向施女士求婚。施某说她很享受恋爱的时光,希望储某能再等一等,储某对此十分不悦,两人发生了激烈的争吵。随后半年多的时间里,两人因琐事又多次发生口角,2015年10月,施女士正式向储某提出了分手。
“你知道感恩吗?我花了15万让你去韩国整容,你就这样对我的吗?”储某回短信气愤地质问施女士。他终究未能挽回这段感情。2016年2月,施女士与他人步入婚姻的殿堂。
2016年10月,储某一纸诉状将施女士告上了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认为他转给被告的15万元属于彩礼钱,请求施女士如数返还。法庭上,施女士辩称,双方没有结婚的意思表示,也没有订立婚约,15万元整容费用系消费性赠与,不属于彩礼,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崇川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恋爱期间给女友整容费15万分手要回法无据双方没有正式订婚,储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转账汇款时,具有与施女士缔结婚姻关系的明确意思表示,所以涉案款项不属于彩礼的范畴,应为储某恋爱期间对于施女士的消费性馈赠。现在,储某要求施某返还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储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依法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
恋爱期间的好意施惠 分手时难以追讨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双方在恋爱期间所付礼物的性质属于赠与还是彩礼。
对此,该案一审承办法官孙太永介绍说,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培养感情而相互赠送的礼物或是支出金钱的消费活动,一般属于赠与性质,赠与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受赠方成为赠与物的所有权人,可以不予返还。“恋爱期间的大额赠与,尤其是短时间内赠与大量财物,是否能追要,则要注意赠与的目的。”孙太永介绍说,恋爱期间给女友整容费15万分手要回法无据如果两人明确约定赠与是以缔结婚约为目的,若是双方最终分手、未能结婚,赠与财产的目的也就随之落空,接受财物的一方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返还。但需要注意的是,恋人之间的一方以增进私人情谊为目的,无偿为另一方提供物质或服务,这时人们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恋爱期间的好意施惠不在法律调整的范围内,分手时难以追讨。
本案中,原、被告方并未订立婚约,根据原告目前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给付被告的汇款确系彩礼或约定赠与是出于缔结婚约的目的,故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