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日,国家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正式实施,保护穿山甲之类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格外引人关注,16日,有市民举报南京六合区有一家药店销售穿山甲片。对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督部门执法人员到场查看后,认为这家药店所销售的穿山甲片尽管是正规企业生产,也办理了一些手续,但缺乏“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以下简称专用标识),因此不能在流通领域销售。目前,执法人员责令该药店将所售的穿山甲片下架。那么穿山甲片作为药材使用是否合法,需要什么样的手续?记者展开了调查。 扬子晚报记者 任国勇
A 名贵中药材穿山甲片 被要求下架
“这里有家药店卖穿山甲片。”当天,执法人员接到反映后来到该药店进行检查。店员拿出装在普通密封袋内的炮制好的穿山甲鳞片,属中药饮片。据介绍,穿山甲片具有软坚散结作用,对多种妇科疾病及肿瘤具有药用价值。包装袋上写着“炮山甲”,又称“甲片”,药材装在塑封袋内,塑封袋上贴有标签。
标签上标明质量标准符合《中国药典》2010年版、GMP认证、生产许可证、产地广西、批号以及生产日期为2014年6月,生产商为安徽一家药企。药店的标签显示,这种以穿山甲鳞片为原料制成的炮山甲中药饮片每10克66元。据介绍,10克是一天的量,穿山甲片还是很名贵的,因为穿山甲属于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现场执法人员认为该药店所售的穿山甲片中药饮片缺乏“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要求下架,不能再销售,接受调查处理。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流通监管处人士表示,尽管国家对穿山甲入药没有明确禁止,但是根据《关于加强赛加羚羊、穿山甲、稀有蛇类资源保护和规范其产品入药管理的通知》,所有穿山甲片进入流通领域必须要有“专用标识”。根据现场发现的中药饮片,包装缺少这个标识,因此不允许在市场上流通。
B 如何作出处理,相关部门还在商榷
21日记者来到六合区相关部门了解情况,六合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械科张科长介绍,以往尚未遇到过这类案例,此事也在研究如何进一步处理,从目前调查情况看,该药店所售的穿山甲片来源于正规企业,除了没有“专用标识”外,其它手续齐全,因此从食药监管领域相关法规很难作出处罚,眼下只能先让他们下架接受调查,该穿山甲片由该店的总公司采购,总公司在南京市区,其采购监管由市食药监部门负责,具体为何没有“专用标识”需要市级食药监部门调查,此事移交给上级部门还是移交给农林部门处理还在商榷。
六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科夏科长介绍,自2003年5月1日起,国家林业局开始采用统一的“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对选定的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的生产企业进行试点。现在“专用标识”被列入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但《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去年10月31日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上公告。“具体适用范围和管理办法尚未见过,我们也与农林部门沟通过,他们也未见过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的出台,所以眼下企业要取得专用标识几乎没有可能。”夏科长说。
该药店所售的穿山甲片为何没有“专用标识”,该药店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穿山甲片只是个别药店有售,也是前期少量采购的存货,《野生动物保护法》今年实施后,在专用标识上我们疏忽了,下面会加强把关,国家既要发展中医药,又要保护重点野生动物,主管部门为了控制野生动物制品的数量,采用专用标识,至于生产企业为何没有这个标识,可能生产企业额定的指标用完了。”
C 如有据可查今年销售过, 即便卖存货仍可处罚
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陈烈律师认为:《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专用标识”被列入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是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药品经营企业在出售此类中药时,如果当时没有禁止性规定,现在用新的法律处罚规定出台前的行为比较困难。那是不是上述药店销售无专用标识的库存穿山甲片就不违法了?其实不是。如果主管部门能固定证据该药店在今年1月1日之后销售过无专用标识的穿山甲片,就可以进行行政处罚,根据情节没收或罚款。因此建议主管部门在新的法律出台前,对有变化的事项,提前向监管领域的企业进行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