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晚上11点多,在京台高速由南向北K458公里处,一名乘坐高速大巴客车去济南的产妇自称即将临盆,却被客车司机赶下车(8月21日《京华时报》)。 司机将临盆产妇赶下车,看起来是一种缺德、失德的表现。实际上从法律层面说,临盆产妇买票坐车,就与驾驶员签署了公路客运合同,驾驶员有义务将临盆产妇安全的送达目的地,保障乘客的人身生命安全。在半路上,因为孕妇临产,客车司机就将临盆产妇赶下车,实质上就违反了公路客运合同,侵犯了产妇的合法权益。从这个角度说,赶产妇下车的司机必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进一步说,客车司机违反合同,将临盆产妇赶下车,让产妇独自在公路上生孩子,等同于置产妇于死地。假如被赶下车的产妇发生意外事故,赶产妇下车的司机还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事实上这不是第一起司机赶临盆产妇下车的案件,近几年来全国各地已经发生了很多起这类事件。这种事件屡屡发生,主要原因就是司机这种违法、不道德行为的成本太低,很少有人追究赶产妇下车的司机的责任,只是从宽泛、笼统的道德层面予以谴责,对赶产妇下车的司机个人没有带来任何损失,也没有造成任何压力。可见,要杜绝赶产妇下车事件再次发生,司法部门必须尽快对赶产妇下车的司机进行法律责任追究,被赶下车的产妇也要积极采取法律手段,要求赶她下车的驾驶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山东 张立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