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讯(记者 郭一鹏 通讯员 戴建中) 司机夜间行车时,一直打着远光灯,结果导致骑车人看不清路,撞了上来。九大队交警在处理事故时,认定司机因夜间行车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对事故承担部分责任。 近日,交警九大队接到一起报警,一辆小轿车和一辆电动自行车相撞,地点在沿江街道百润路附近,当时时间是凌晨1点多。交警到现场后发现,骑车人坐在地上,伤势不是太重。据骑车人介绍,这里没有路灯,对向车道来了一辆轿车,打着刺眼的远光灯,他一时看不见,撞上了小轿车。对此,附近小区的保安也予以了证明,说轿车开着远光灯,非常刺眼。 交警调查取证后,最终认定轿车驾驶员因夜间行车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对此事故负有一定责任。 交警提醒,《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有明确规定,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在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