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听时间:2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 在线律师:翟启尧(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吕先生:我和几个朋友投资开了一家公司,可是在资质审查时因为一些原因公司没能通过审查,现在公司无法设立,我们在筹建过程中租了办公场地,由于筹建期长,所以有部分租金没有支付给对方,由于公司没成立我们几个已经解散了,但是出租方将我们几个都告了,让我们承担租金,公司解散时已经约好由一名合伙人承担房租,出租方可以告我们其他合伙人吗? 翟律师:公司因故没有成立,公司的发起人对于公司设立中对外的债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里的对外债权债务是指和公司设立有关的。债权人可以对你们其中的部分或者全体主张权利,至于你们彼此之间的约定只是对内有效力,在承担了连带责任后,可以根据你们内部约定,向约定的合伙人主张权利。 7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接听《律师在你身边》热线(025)96096-1-1的是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的董云春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