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听时间: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 在线律师:崔武(江苏润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女士:前几年因为政府推行经济适用房的政策,我家以比较低的价钱买了一套70多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老伴去年去世了,唯一的女儿也在外地,她不放心我一个人生活,接我过去一起住。于是我就想把这套房子给卖了,可是朋友跟我讲这个是国家给的福利房不能卖,请问这套房子真的不能卖掉吗? 崔律师:关于经济适用房的转让,《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对此予以规定,“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因此,对于经济适用房的买卖应区分两种情形:(1)购买5年内转让的合同效力。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经济适用房申购人与他人签订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违反国务院上述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导致损害,应属无效。(2)购买5年后转让的合同效力。申购经济适用房5年后,申购人再行转让房屋的,合同可以认定为有效,但需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政府相关规定补交土地收益。因此,高女士应该结合自家经济适用房购买时间以及转让房产的紧迫性来衡量是否转让房产。 7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接听《律师在你身边》热线(025)96096-1-1的是江苏钦友律师事务所的马涛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