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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保险期已过的车辆 要与肇事者同担连带责任
  • 作者:佚名 2014/7/3 6:09:11 来源:扬子晚报 【字号: 】 查看

    接听时间: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在线律师:高敬杰(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马先生:我今年快50岁了,六合人,城镇户口,年初骑电瓶车在一路口被一轿车撞了,经交警认定,我们是对等责任,但对方的车保险已过期,开车的是一个20岁的小伙子,车子是别人的,我因为左腿骨折,已花了医药费3万多,经鉴定,我的左腿已构成10级伤残,我上个月找对方及车主谈赔偿;对方说自己是外来打工的,身上确实没有钱了,也没积蓄,工资也只有一个月2000元不到,实在赔不起;车主说,开车的小伙子是他朋友,他有驾驶证、开车时没喝酒,是合法驾驶,他作为车主,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他有钱也不会平白无故地给我的,而且车主说,这是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的;我想问一下,车主说的对吗?我能找车主赔偿吗?

    高律师:首先告诉你,车主的说法是错误的,车主对侵权责任法的理解是片面的, 车主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从你所说的情况分析,车主有明显过错,其车辆交强险已过期,是不能上路行驶的,所以此车主有明显过错,你可以要求肇事驾驶员及车主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与他们协商不成,你可以向法院起诉。

    7月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接听《律师在你身边》热线(025)96096-1-1的是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的汪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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