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讯(记者 仇惠栋)《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修订案草案)》昨日起征求公众意见。 这些重大事项要报告 草案明确,13项重大事项应当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或者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其中包括:南京市委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本级财政预算的调整方案和本级财政决算;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方案和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与总体布局的重大变更方案等。 15项重大事项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包括:市人民政府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财政预算之外,增加的参与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科教文卫、民政、民生、党政机关、公检法等项目和参与总投资20亿元及以上的新兴产业、城乡建设重大基础设施,以及对本市文物古迹、古都风貌和环境保护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确定及实施中的重要情况;环境污染防治年度工作情况。 重大事项要征求民意 规定指出,南京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可以依法组织调查委员会或者责成有关专门委员会或有关工作机构调查,调查中,应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或者公开征求市民意见。 有情况不汇报的人大常委会有权提出撤职 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或者备案的重大事项不报告或者不报备案的,对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不执行,市人大常委会可以责令其改正。对于违反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员,属于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建议有关机关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提出撤职案。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计划于8月二次审议该条例草案。目前该草案在新浪微博“@南京人大”全文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邮箱:fzwbgs@126.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