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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渎职论处,才能杜绝政府失信
  • 作者:佚名 2014/7/1 6:36:25 来源:扬子晚报 【字号: 】 查看

    新华社曝光地方政府七种失信行为,包括知情不报、不当辟“谣”、出尔反尔、朝令夕改等等,直指这些失信行为令政府公信力受损(6月30日《北京晨报》)。

    这些政府失信行为中,最常见的就是不当辟“谣”——但凡有不利于自己的消息爆出,总是先忙着撇清部门责任,为领导“分忧”,而不是进行详细调查。这种毫无证据、不负责任的所谓辟谣,总是动不动就被证明“辟谣”失实而“谣言”属实,长此以往,难怪如人民日报所说,很多老百姓会成为“老不信”。

    一些地方政府失信行为屡屡出现,固有看领导脸色的“长官意志”因素,但最关键的还是失信行为从来都不用负责。以不当辟“谣”为例,如果没有后续调查,辟“谣”者就会因为保护部门和领导而立功,偏偏很多事情曝光后总是不了了之的。即便少数事情经调查后证明所谓“辟谣”纯属撒谎,当事人也不用承担责任,往往一句“也是为了工作”就能轻轻带过,如此零风险高收益,难怪面对负面消息时先辟“谣”会成为很多公务人员下意识的选择。

    但事实上,不当辟“谣”、知情不报等地方政府失信行为,却实实在在损害了政府公信力,加重了政府施政取信于民的成本。这种损害和成本,看似无形,实则巨大,必须严格追责。

    2012年年底两高关于渎职罪的司法解释明确表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渎职罪。可以说,不当辟“谣”等地方政府失信行为,不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也严重损害了以公信力为基础之一的国家利益,完全可以按照渎职罪来追究刑责。但长期以来,不当辟“谣”等地方政府失信行为的责任人,从来都没见过被以“渎职罪”追责的,甚至连行政处罚都极为罕见。“刑不上失信”、“追责不及失信”,成为不当辟“谣”等地方政府失信行为屡见不鲜的最大根源。

    有人说,治理地方政府失信行为很复杂,但其实最简单不过——既然不当辟“谣”等失信行为造成了恶劣影响,损害了国家利益,那就按照渎职罪往上套就是了,按渎职罪办他几个,看谁今后还敢信口开河不当辟“谣”。           (江苏 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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