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听时间:2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 在线律师:丁天 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先生:我2012年结婚,婚前全款购买过一套小房屋,当时总价约80万元。结婚以后,我与妻子又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大一点的新房屋,那套小房子一直对外出租。去年的10月份,我将小房子出售了,卖了160万元。现在我和妻子因为感情问题一直不和,妻子准备诉讼离婚,她认为160万元的卖房收入是我婚后取得的,应当在离婚时平分。请问:我卖掉婚前购置房屋的收入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是否需要两人平分? 丁律师:你所称的卖房收入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无需平分。因为你所称的小房子非常明确是属于你婚前购买取得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你将小房子出售的行为只是将婚前个人财产中的“房产”转化为“卖房款”,只是一种形式上的转换,并不能改变其婚前个人财产的性质,所以卖房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无需平分。 6月2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接听《律师在你身边》热线(025)96096-1-1的是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的饶奋斌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