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日下午4点多钟,被告人丁美刚在连云港市连云区日出东方小区为住户装修时,在16层楼顶收取晾晒的衣服,随手将楼顶的两块红砖抛向楼下,正好砸中路人范某,范某因头部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昨天上午,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丁美刚故意伤害案”,被告人丁美刚因高空抛物导致地面行人死亡,被依法提起公诉。 扬子晚报记者 张凌飞 通讯员 徐萌 方帅 事件回顾>>> 男子心情烦躁 高空抛砖砸死人 去年11月1日,连云港连云区墟沟街道长宁路一辆停在路边的轿车被一块高处掉落的砖头砸中,车主范某也被砸伤,经抢救无效身亡。警方侦查,锁定丁美刚有重大嫌疑。 经初步调查,丁美刚,男,33岁,灌南县人,在长宁路旁某居民楼16楼做室内装潢。11月3日,丁某向警方供述了其在楼顶抛掷砖头的事实。据丁某供述,装修期间他就住在所装修的房屋内。事发当日下午,他到楼顶晾晒衣物时,他想到家里负担太重,生活不如意,心情烦躁,随手将16楼顶的两块砖头扔向了楼下,没想到竟酿成大祸(详见本报2013年11月16日报道)。 庭审激辩 被告方 无心之举应算“过失致死” 法庭上,被告人丁美刚承认自己犯罪事实。他说,事发前,7岁的女儿曾患脑梗塞,多次治疗,仍未痊愈,父母是农民。而其妻子又是个盲人。当天在16楼收晒干的衣服时,他想到每个月才挣4000多块钱,而家里的一切都需要他来照顾,想到了家里这些情况,让他感到生活压力很大,正好看到脚下有两块砖头,他便顺手捡起来,头脑一热便往楼下一扔。丁美刚称,他刚一扔出去就后悔了,因为他知道楼下就是马路,很可能砸到人的。 丁美刚的辩护律师——江苏和济律师事务所陈洁认为,被告人丁美刚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而非故意伤害罪。 陈律师说,以上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被告人丁美刚是否有故意伤害他人的故意。本案中被告人并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一是被告人与受害人并不相识,也无任何矛盾;二是被告人在抛砖之前并没有查看楼下是否有人;三是被告人没有任何预谋,红砖是其在楼顶平台随手而得;四是被告人在抛砖后随即下楼,并没有查看是否砸到人,直至被公安机关询问才得知自己伤了人;五是被告人两块红砖是同时抛出,不难看出其动作的随意性和盲目性。所以,她认为被告人丁美刚并没有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其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同时,陈律师还认为,被告人丁美刚应构成自首。从办案机关的“发破案经过”中,明确载明被告人是在接受讯问的过程中主动交待自己的抛砖行为,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另外,被告人的犯罪诱因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家庭困难。被告人仅有小学文化,在面临生活的磨难时,不能以良好的心态自我调节,酿成了本案的悲剧。 主要观点 综上,被告人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且其应属于自首,适用从轻或减轻情节,本案被告人的犯罪诱因也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希望法庭综合认定,给被告人一次重返社会重返家庭、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的机会,对其减轻处罚。 公诉方 应视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昌发诉称,被告人丁美刚抛至空中的红砖下落后正好砸中正在3号楼东侧门面房空地上行走的被害人范某头部,后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范某系被钝性物体作用头部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连云区公安分局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3年11月3日将其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连云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逮捕并起诉。随后,检方出示了一系列的证据。 公诉人李昌发称,针对高空抛砖致人死亡一案丁美刚是否故意,从社会客观评价标准来看,16楼那么高,站在上面扔砖头,丁美刚作为一个正常的成年人,他应认识到自己的这种行为是极端危险的。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丁美刚在扔完砖头后就害怕了,这说明他在把砖头扔下楼后,自己已经预测到了危害性。是否是故意,不仅考察丁美刚个体,还要结合社会一个客观的标准,他应该认识到扔下的砖头已经可以造成对人的危害,但没有对这种行为进行控制,在这种行为发生的过程中,有犯罪的故意,并不是一种自信的过失,因为他知道楼下就是马路和门面房,有极大可能性砸到行人、车辆或门面房。检方认为,此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警方是根据案发附近周围的录像而确定丁美刚为重大犯罪嫌疑人,在警方找到他询问的过程中,他一开始很长时间内并没有承认,而是在知道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迫于内心的压力才承认的,因此不能构成自首情节。 公诉方也了解到了被告的家庭困难,生活压力大,但法不容情,他毕竟造成了受害人死亡的重大的结果。 主要观点 被告人作为正常的成年人,理应明白自己的高空抛物行为是一种极端危险的行为,存在犯罪故意。在警方询问过程中,未第一时间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不符合自首情节。尽管被告人家庭困难,但法不容情。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案件择日宣判 庭审法官表示,法庭对控辩双方的观点已经很清楚,对于丁美刚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会在庭后综合全面评判。 不过昨天庭审后,评判结果尚未给出,该案将择日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