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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首例地铁列车内失火案昨开庭
  • 作者:佚名 2014/6/18 7:00:27 来源:扬子晚报 【字号: 】 查看

    扬子晚报1月6日报道版面。

    今年1月5日中午11点多,南京一辆地铁列车行至河定桥站时,一股浓浓的伴有刺激性气味的白烟从列车尾部车厢涌向站台。经调查,起燃物是一只背包,背包主人刘某是一名空调安装工,他误拿了一种化学品,导致该化学品与其它化学品在包中混合发生反应并自燃。

    昨天,该案在雨花法院开庭审理,刘某因涉嫌非法携带危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被起诉。检方建议量刑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辩方认为,这起意外并不都是刘某的错,其单位药品存放混乱,以及地铁安检不到位,也都应承担一定责任。

    通讯员 雨  轩

    扬子晚报记者 邢媛媛

    事件还原

    车厢里一背包突燃,刺鼻白烟漫溢

    是南京地铁开通来首起列车内火灾事故

    今年1月5日中午11点17分,南京市民李小姐乘坐地铁前往江宁,当列车快要行至河定桥站时,李小姐正打算起身下车,突然闻到一股刺鼻的烟味,“恨不得把玻璃砸碎通风”,循味望去,她看到放在车厢连接处的一只帆布包正冒着白烟,她赶紧提醒站在背包旁边的男子,男子发现后,赶紧用脚踩,谁知白烟更大更浓了,还窜出火苗,前后车厢的乘客见状,纷纷躲避,朝前后两节车厢逃去。另外一名戴眼镜的男乘客勇敢地留下来,帮助背包主人一同灭火。

    列车很快到达河定桥站,此时,白烟已散布到整个事发车厢,当列车车门打开时,刺鼻的白烟涌向站台,乘客们也迅速撤离列车。闻讯赶来的地铁工作人员、民警手持灭火器和热心乘客、背包主人一起扑灭了火情。所幸,无人员受伤,列车也无损失。此次失火事件是南京地铁自开通运营以来首起列车内火灾事故。

    案情真相

    火到底是怎么燃烧起来的呢?

    原来是背包主人错带化学原料

    火是扑灭了,可这火到底怎么燃烧起来的呢?背包主人——今年26岁的刘某是外地一家空调服务公司驻南京办事处的员工,平日里主要负责为业主单位提供空调清洗和安装服务。事发当天,江宁一家业主单位喊他去清洗空调管道,刘某便带着清洗空调管道的化学原料乘坐地铁,单位负责人分析,可能是刘某拿错了化学原料。

    刘某仔细一想,当时自己从仓库里拿原料时,由于没有品名标签,极有可能将两种物理特性相似的氨基磺酸和硼砂给弄混了。

    刘某应该带亚硝酸钠和硼砂,却带成了亚硝酸钠和氨基磺酸。亚硝酸钠属于低毒化学品,与硼砂放在一起不会发生反应,但与酸混合会发生化学反应,两者混合后,在摩擦、撞击等条件下会发生强放热固相反应,因反应产生大量氮气在封闭体系中易爆炸,有可燃物时易发生爆炸并产生二氧化碳等气体。起火原因被认定后,刘某因涉嫌非法携带危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被检方起诉。

    庭审实录

    辩护方称肇事者所在单位药品存放、管理无序难辞其咎

    昨天下午,雨花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检方诉称,地铁属于公共场所,不能携带化学品等危险物品进入地铁站,这些在地铁入口处都有公示。也就是说,即便刘某当天携带的是不会发生化学反应的亚硝酸钠和硼砂,这两者也是具有危险性的。特别是亚硝酸钠,约3克亚硝酸钠就可致人死亡。因刘某错拿原料而导致的这起意外,让地铁一号线停运了7分40秒,造成灭火器、车内物品损失达1001元。

    刘某在庭上是这样解释的:虽然经过岗前培训,但培训周期短次数少,他只对工作中常用的一些搭配比较熟悉,其他哪些化学品不能混合,他并不清楚。单位将这些化学制剂放在一小区的地下室内,有些袋子上没有明显的标示,“我平时主要还是通过药品的物理特征和外包装的名称去分辨。”当天仓库中间有两个打开的袋子,其中一个袋子上写的是缓蚀剂,还有一个袋子上面什么都没写,这两个袋子里面都是白色粉末,刘某从其中一个袋子里取了一些粉末与亚硝酸钠混合,他自以为取的是硼砂。

    刘某的辩护律师表示,刘某所在单位未设专岗管理药品仓库,药品取用未设台账登记,药品存放混乱无序等,导致他拿错了化学制剂,进而引发了这起意外,对此他的单位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律师称地铁运营方安检不到位也应承担一定监管责任

    刘某的律师还提到,如果在进站安检时被检查出携带的是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刘某肯定会听从劝阻,绝不会执意携带上车,那么意外也就能避免了。但化学品的成分十分复杂,安检仪并不能查出所有化学品,已经充分显示了现有安检设备功能的缺陷,充分暴露了安全事故隐患。她认为,单靠乘客个人无法辨别危险品,需要地铁运营方用技术手段扎好安全的“篱笆”。所以,她认为,地铁的管理单位也应承担一定的监管不当的责任。

    检方建议量刑一到两年

    公诉方认为,刘某在拿取化学制剂时,其未进行认真地检查和分辨,将氨基磺酸当成硼砂进行拿取,也没有将药品单独保存,而是将两种药品混合存放在背包,其主观上有放任危险后果的故意,违反《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发生意外后,也已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检方建议对刘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辩方则建议法院考虑使用缓刑,法院并未当庭宣判,但法官建议公诉机关对相关单位发出整改的司法建议,对单位应担的法律责任也应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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