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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经济困难 另一方可给适当帮助
  • 作者:佚名 2014/6/17 6:26:30 来源:扬子晚报 【字号: 】 查看

    接听时间: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

    在线律师:万才(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臧女士:去年12月,我与龙先生(前夫)经协议离婚,双方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都进行了协商处理。我公公(前夫之父)于去年10月份去世,其有房产、股份、车辆、存款若干,因具体财产在其去世前无法确定,我公公生前未立遗嘱,膝下有2子1女,所以离婚协议中没有对此笔财产进行分割。在我离婚后,继承人才开始分割遗产,请问我可以参与分割遗产吗?同时离婚后,我个人生活比较困难,请问我可以多分吗?

    万律师:根据所述情况,你无权参与分割遗产,但可以主张对你前夫应分得的那部分遗产进行再分割。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对于你前夫应当继承的那部分遗产,根据上述条文规定,系你们夫妻共同财产。此部分财产在离婚时没有分割,现你可以协议分割或者通过诉讼主张财产分割。

    你因个人生活比较困难为由主张多分,无法律依据。根据我国《婚姻法》: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所以你可以向法院主张你前夫从其继承的份额中对你适当经济帮助。

    张先生:我的公司一员工在客户服务部从事公司机械配件的进、出库管理工作,现在公司察觉配件库存数量有差异。经调查核实清点后,公司库存配件数量缺失的价值大约有近两万元,我们能不能追究他的责任并要他赔偿?

    万律师:如查证属实你可以报案追究该员工的刑事责任并可以要求他对该缺失的货物进行赔偿。根据刑法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职务侵占案中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所以你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该员工的刑事责任,同时刑法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嫌疑人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所以你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仍可以追究该员工的民事赔偿责任。

    6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接听《律师在你身边》热线(025)96096-1-1的是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汪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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