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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听时间: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 在线律师:崔武(江苏润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小姐:我朋友是一名即将毕业的大四学生,按照学校规定参加社会实践,在学校的安排下到一个工地参与实习。在工地实习期间不幸被石块砸伤,伤残等级为7级。听说劳动者是可以按照工伤处理,如果我同学起诉学校和公司,能否要求他们按照工伤处理并赔偿相关费用? 崔律师:你同学是不能认定为工伤,但可以依人身损害赔偿向实习单位和学校要求赔偿。《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对象是用人单位与其有劳动关系的职工。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能够依法享有劳动权利能力、能独立自主地选择用人单位并建立身份隶属关系、以自己的劳动获得报酬的自然人。作为实习生没有与该公司建立起劳动关系,不属于该公司的职工,因此,你同学在实习期间因工作原因造成自身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不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要求赔偿。 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生在实习期间,由该公司对其进行现场监督管理,该公司是实际受益人,你同学与该公司之间形成雇佣关系,该公司有责任和义务保证其安全,因此可以向公司主张赔偿。至于学校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则应该看该公司是否与学校之间就实习生的人身伤害问题签订相应的实习合同或者学校在实习的指定与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疏忽。如双方就人身伤害事项签订了合同,那么就按合同的具体内容来执行。若该公司与学校之间没有签订具体的合同,就按侵犯人身损害案件进行处理,可以向该公司要求赔偿。若学校在选择实习单位过程中存在过错的则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责任定性为学校疏于管理的责任,是疏于实习安全教育落实之责任。 6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接听《律师在你身边》热线(025)96096-1-1的是江苏钦友律师事务所的马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