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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车私用撞伤人 所在单位也应担责
  • 作者:佚名 2014/6/10 6:12:17 来源:扬子晚报 【字号: 】 查看

    接听时间: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

    在线律师:吴伟(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苏先生:前段时间我发生了交通事故,某单位的司机未经所在单位的批准,擅自驾驶单位的车辆办理个人事务,途中将我撞伤。司机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请问我是否能向单位索赔?

    吴律师:可以。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方责任的,自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自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司机公车私用,作为单位未管理好车辆,存在过错,因此应当承担责任。因此你可以要求肇事司机所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6月1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接听《律师在你身边》热线(025)96096-1-1的是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的梁会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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