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服务热线:400-661-9909
您的位置:首页 > 报纸新闻 > 要闻 > 南京狮麟驾校教练醉酒练车 遇交警“指挥”学员逃跑
在线登报
南京狮麟驾校教练醉酒练车 遇交警“指挥”学员逃跑
  • 作者:未知 2014/6/1 10:48:11 来源:扬子晚报广告部 【字号: 】 查看

作为驾校教练,应该给学员树立榜样。然而,昨天,南京狮麟驾校的一名教练,酒后带4名学员在教练车禁区练车,遇交警拦车,教练指挥学员加油逃跑。跑了2公里被拦下后,该教练竟然自己驾车再次逃跑,结果被查酒驾。根据国家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规定,教练车属于营运车辆。据介绍,该教练因饮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将面临罚款5000元、记12分、处15日拘留、并处吊销驾照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的处罚。这样的话,该教练将失去教练的工作。目前,这起酒驾仍在处理中。

教练车闯禁区遇交警逃跑

昨天上午8点多,交警七大队陈警官在执勤,看到一辆狮麟驾校的教练车从新尧路驶过来,然后转入尧佳路。根据规定,尧佳路禁止驾校学员在此练车。于是,陈警官示意拦车,没想到教练车反而加速逃跑。

陈警官说,他看到教练车里坐了好几个人,存在学员驾车的可能,于是进行拦车。见教练车加速逃跑,这让陈警官感到意外。意识到情况不对,陈警官驾驶警车跟在后面,并通知前方路口交警注意拦截。

在跑了约2公里后,交警拦下了这辆教练车。此时,教练坐在副驾驶上,车上有4名学员,开车的是一名学员。面对交警,该学员解释说:“是教练让我加油开快点的。”

该教练随后向交警出示驾照和行驶证。根据规定,教练车闯禁区,将予以200元罚款的处罚。

教练酒后驾车再逃跑被拦

由于该教练的行为比较异常,交警决定进行进一步调查。随后,教练车跟在警车后面行驶。令人意外的是,教练车一开始走走停停,后来又一次加大油门往新尧路逃跑。在一个信号灯路口,该教练车突然掉头往回跑,被另一名交警拦下。此时,驾驶教练车的不是学员,而是教练。交警闻到该教练身上有酒味,于是进行检测。经过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48.4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

据了解,该教练是一名有20多年驾龄的老教练。一开始是学员开车,为什么突然换成自己开车?对此,该教练说,他太紧张了,结果糊涂中酒驾了。前一天晚上,该教练参加聚会,喝完酒已经很晚了。昨天起床后,他感觉没事,就带学员上路练车。结果,半路见交警拦车,紧张之下,他选择了逃跑。

记者从狮麟驾校了解到,对于教练员,他们有“十不准”和“六项禁令”的相关规定,并有相应的员工手册等规章,管理是非常严格的,对于该教练,会按照内部规章制度进行处罚。目前,交警七大队正在处理这起酒驾。

两点释疑


1、很多车辆行驶证都明确写明车辆类型,即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但教练车行驶证上写着“教练”,因此,教练车属于营运车辆,还是非营运车辆呢?

交管人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明确规定:教练车是专门从事驾驶技能培训的机动车,属于营运车辆。因此,酒后驾驶教练车,将按照饮酒后驾驶营运车辆的规定来处罚。

2、如果这名教练自己没开车,一直坐在副驾驶上指挥学员开车,也会帮助学员踩刹车和打方向,这算不算酒驾?

交管人士:不算。教练员在副驾驶上教学员开车,虽然也会踩刹车和打方向,但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驾驶范畴,所以这种行为不能算酒驾。不过,交通运输部门对此会有相应的规定,比如规定教练不得酒后带学员练车。金陵晚报  作者:李有明 王放心

【免责声明:本站所发表的文章,大部分来源于各相关媒体或者网络,内容仅供参阅,与本站立场无关。如有不符合事实,或影响到您利益的文章,请及时告知,本站立即删除。谢谢监督。】
发表评论
* 评论内容:
* 用户名:匿名发表 *不选请在前面输入您的大名
* 验证码: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刷新验证码 *请输入4位数的验证码
 
发表评论须知:
一、所发文章必须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二、严禁发布供求代理信息、公司介绍、产品信息等广告宣传信息;
三、严禁恶意重复发帖;
四、严禁对个人、实体、民族、国家等进行漫骂、污蔑、诽谤。
广告联系电话
免费服务热线:400-661-9909

广告服务传真:025-84460253
业务一部:13809039462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业务二部:13913827499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业务三部:13851727332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业务四部:15905145739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关于我们 | 服务条款 | 法律声明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会员协议

版权所有 南京海盟广告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09-2017 扬子晚报广告部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400-661-9909 传真:025-84460253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南路230号安瑞大厦4楼 QQ热线:494305431

苏ICP备11044080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