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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实施《排污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 作者:未知 2014/5/9 6:32:47 来源:扬子晚报广告部 【字号: 】 查看

本报讯(记者 杨会民)日前,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联合出台《河北省排污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了不得办理排污权抵押贷款的情形,包括上一年借款人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指标的,借款人近三年内曾造成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事件的,借款人近一年内曾发生偷排、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事件的。

  《办法》规定,贷款人在进行贷款审查时,要重点调查借款人的污染物排放、污染处理设施运行、排污费缴纳、环境违法信息。贷款用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购买排污权指标的,须严格核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情况。

  排污权抵押贷款主要用于企业购买排污权、支付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用于企业能源节约、污染物排放减少的技术改造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

  《办法》提出,贷款抵押率应在所评估排污权价值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设定。应依据借款人综合信用状况、环境风险状况,设定差异化抵押率。对企业绿色信用状况优秀的企业,予以贷款优惠利率支持。对企业绿色信用较差的企业,不予贷款或实行较高利率。

  抵押排污权的处置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交易方式,通过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和中介机构,向符合要求的排污权需求方,以公开竞价、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政府回购,符合条件的,可向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申请政府回购储备,回购价格由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储备需要,按市场机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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