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晓赶在婚礼前报了瑜伽班,希望自己能瘦一点,美一点。可是,去年8月的一天中午,丈夫黄伟突然接到警方电话,称吉晓从位于17楼的瑜伽馆窗户处坠楼身亡。
事发后,警方排除了他杀嫌疑。吉晓坠楼是意外?还是自杀?当事双方各执一词,瑜伽馆老板认为吉晓身前有过自杀经历,这次很可能是自杀。可吉晓家则强调,瑜伽馆窗户没有护栏,高度太低,推开空隙太大,很不安全,导致这了场意外。昨日,六合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事发:准新娘17楼坠亡
去年8月2日中午,吉晓按照课程表应约到瑜伽馆上课,拿到钥匙换好衣服后,她就独自一人走到瑜伽室。当时房间里只有她一人。
没过多久,瑜伽馆的学员称楼下出事了,有人坠楼了。闻言,大家纷纷跑到瑜伽室的大窗户边观望。谁也没有想到,当天下午,警察找上门来,询问瑜伽馆有没有少人,这时,大家才发现吉晓不见了,坠楼之人正是吉晓。
随后,警方经勘查排除了吉晓他杀的可能性。
发生意外的瑜伽馆,是由位于17楼的两套民用住宅房打通而成的,房主是同一人,在这场官司中,瑜伽馆老板、房主、物业统统坐上了被告席。吉晓家人认为,从瑜伽馆演员上课房间窗户查看,吉晓坠楼处飘窗下沿离地面仅一尺余高。瑜伽馆在没有合法营业注册许可、不具备经营场所安全基本条件情况下,从事瑜伽教学活动,应对吉晓的死亡负直接责任。
此外,吉晓家人认为,作为房主,将住宅租赁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对吉晓的死亡负有间接责任;而作为大厦管理者,物业公司没有尽管理注意义务,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被用于经营,应对吉晓的死亡负间接责任。
综上,吉晓的家人要求瑜伽馆老板、房主、物业对吉晓的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提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50余万元的赔偿要求。
瑜伽馆:死者有自杀经历
庭审中,瑜伽馆强调,吉晓身高在1米55左右,体型较胖,事发时窗户打开的状态,窗户的位置、现场的状况和人员情况,均不可能导致出现意外坠楼,只有可能是受害人有意而为之。事发地点不是吉晓正常锻炼的位置,也不是其必经过道,想要靠近窗户,须越过高60厘米的台阶,飘窗的进深是66.5厘米,只有越过这些才能靠近窗户,所以不可能是意外坠楼。
瑜伽馆认为吉晓有自杀嫌疑,因为吉晓曾有过自杀经历,一次是跳江未遂,一次是用易拉罐拉环划自己的手腕。而她两次自杀,是因为此前感情受挫导致情绪状态不太好。
庭审中,房东和物业也发表了各自的观点。房东认为,窗户不是他设计的,他无力改变开发商的设计,作为成年人,应该知道自己的不安全行为的危害性,此事与他无产在。物业则表示,他们管理的是公共部分,不可能涉及业主屋内去。
家属:瑜伽馆管理混乱
对于瑜伽馆的“自杀论”,吉晓的父母表示,吉晓是他们从出生就收养的,从孩子出生即悉心培育直至成年。2013年初,24岁的吉晓经人介绍认识了黄伟,通过真心相处于同年5月登记结婚,并决定在11月办婚礼。吉晓为了成为一个美丽的新娘而选择去练瑜伽,结果却因为各方的管理不善出了意外,即将成为新娘的人,没有理由选择自杀。对于瑜伽馆所说的有过自杀经历,吉晓的父母均否定了。
除此之外,吉晓的家属认为,事发时,吉晓是穿着瑜伽服坠楼的,案发后直到警察找上门来,瑜伽馆才发现吉晓出事了,这足以说明瑜伽馆管理混乱,连学员不见了、身亡了都不知情。
吉晓为何坠楼?到底事发时发生了什么?由于没有目击者,至今无确切的原因。被告三方对此事件有无责任,法庭昨日没有作出定论,金陵晚报将继续关注。(文中人物系化名)
顾客意外受伤 经营者要担责
■新闻延伸
顾客意外受伤 经营者要担责
暂且不论吉晓是自杀还是他杀,其家人都认为瑜伽馆在管理上存在漏洞。而事发后,瑜伽馆也没有再经营下去了,不管法院将如何定责,对于瑜伽馆老板来说,生意已经受到了影响。
记者发现,瑜伽馆一类的健身场所,除了大品牌的连锁店,大多是一些小门面,有些是位于一楼,有些是租用商铺,也有一部分规模不大的店面是租用民宅。而为了客源,大多对学员没有任何要求,更不会去了解学员的身体、心理状况,这就给自身带来了很多隐患。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旅馆、饭店、银行等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在经营的场地对于顾客的财产和人身安全负有必要的保护义务。
患者坠亡 医院赔1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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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坠亡 医院赔16万
2005年11月的一天早上,青岛市民袁女士被发现从医院坠楼身亡。警察经现场侦查,排除了他杀的可能。
袁女士的女儿说,母亲得糖尿病快十年的时间了,后来病情恶化并发了尿毒症,眼睛几乎失明。母亲很痛苦,以前她也说过“受够了,不想活了”之类的话。袁女士的丈夫说,袁女士可能是因为承受不了病痛而跳楼自杀。但袁女士家属认为,医院护栏只有90厘米,而标准是不小于1.05米,不排除袁女士因阳台护栏达不到国家标准而坠楼的可能,于是起诉医院索赔。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袁女士作为一个重病号有厌世情绪是自然反应,并不代表其死亡一定是自杀。袁女士的死亡应不排除意外坠楼的可能。医院在为病患提供医疗服务时,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合同的附随义务,存在过错。据此,判决医院承担60%的责任,赔偿家属1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