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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债转股”对公众投资者可能构成怎样的直接损害呢? 一是“债转股”作为一种风险转移的方式,极有可能让公众投资者成为最终的买单人。“债转股”首先是将企业的风险转移给银行或其他相关的金融机构,而一旦股票卖出之后,这个风险就转嫁给了公众投资者。 二是“债转股”带来了上市公司总股本的增加,自然会摊薄企业的权益类指标,如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等,损害到公众投资者的权益。 三是“债转股”又使得银行或相关的金融机构加入到大小非的行列。在限售股问题本身就严重困扰A股市场健康发展的情况下,“债转股”无疑是给A股市场雪上加霜,A股市场又将进一步沦为银行或其他相关金融机构的提款机。 因此,对于上市公司“债转股”必须予以严格规范: 一是上市公司“债转股”以转优先股为主,且“债转股”形成的优先股永远不能转为普通股,以此避免“债转股”加剧A股市场的限售股问题,避免让股市沦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提款机。 二是拟通过“债转股”转为普通股的上市公司,“债转股”的价格必须按“债转股”方案实施时的二级市场股票价格来确定,而不是按股票面值确定,以此减少“债转股”对公众投资者利益的损害。 三是将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通过“债转股”所得到的普通股视为限售股对待,必须锁定三年时间。三年期满后,每年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当事人“债转股”份额的十分之一。避免“债转股”的大规模套现给市场带来冲击。 扬子晚报记者 徐兢 李冲 马燕 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