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受社会关注的《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在经过了第一轮征求意见后,昨天再次上网开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记者对省政府法制办网站上公布的两次征求意见稿进行比对后发现,新一轮征求意见稿较2月份的草案有不少调整,受关注最大的当属修改后的草案删除了“加盟店跑路了消费者可找总部索赔”的相关条款,而篇幅最大的调整则是增加了对水电气公用事业、房地产、餐饮、培训机构等12个发生消费争议较多的行业一一明确了限制性规定,此外还对预付卡式消费、网购维权等条款进行了完善。 扬子晚报全媒体记者石小磊 最受关注的调整 “加盟店跑路了消费者可找总部索赔”被删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原文是这样的:“商业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应当与被特许人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等内容,并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加强指导、监督。被特许人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中明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等内容。” 与第一次征求意见稿对比,此次少了一句话:“被特许人无力承担或拒不承担对消费者的售后责任的,应当由特许人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中删除的这句话不长,但却是原草案中最受关注的话之一。经过删除后,除非总部在原先的合同中就明确了对加盟店违约的赔偿责任,否则,一旦加盟店出现违约,总部并不需要承担赔偿消费者的责任。 “预付卡”部分也有大调整 上一次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是,“预付式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不得超过1000元,有效期至少3年。”而在最新公示的修改后的草案中,所有预付卡都要求不得设定有效期,并作出了5个方面的调整。 1、约定不明的,应当作利于消费者解释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作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 2、所有预付卡均不得设有效期 原来第一次征求意见稿中规定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不少于3年,而调整后的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对于充卡的金额限制没有变化,经营者发行预付卡(含其他预收款凭证)的,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但规定了无论哪一种卡,均不得设定有效期。 3、删除预付卡资金用途限制条款 修改后的新草案还删除了预付卡资金只能用于发卡经营者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和借贷的规定。 4、关于预付款退款规定有所调整 关于预付款的退款规定也有所调整。二次征求意见稿中明确,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十五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经营者应当同意,但可以扣除经营者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已产生的合理费用。 经营者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服务或者约定的事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 5、经营者停业或搬迁要提前1月通知 此外,二次征求意见稿中增加的内容还包括,经营者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已交预付款的消费者。 这些条款也有变化 网购等非现场购物 不适用7天退货的 必须“一对一”确认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上门推销、会议推介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在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中,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情形的条款进行了完善,要求经营者应当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明确标注,并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提示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一对一”确认。 鉴定的钱谁出 协商不下谁主张谁先垫钱 商品质量鉴定或者检测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约定,协商不成的,由谁垫钱?昨日公布的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中,改成由主张权利的一方先行垫付,另一方提供等额担保,而主张权利的一方通常也就是消费者。 最大篇幅的调整 十二大纠纷高发行业加强监管 与第一次征求意见稿相比,最大篇幅的调整则是,增加了对十二个纠纷高发行业的行为监管。对违反规定的,法律、法规又未作规定的,最高可处10万元罚款。 公用服务业 不得收取暂停服务手续费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草案新增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邮政、有线电视等公用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价格行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向消费者收取押金或者保证金、安装材料费、暂停服务手续费。 “天价滞纳金”是否合法一直是业界争议的话题。在昨天官网公布的第二次征求意见稿草案中明确,因消费者逾期未支付费用,公用服务经营者加收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两倍,最高不得超过消费者逾期未支付费用的数额。 通信业 未经同意开通的业务不得收费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草案新增规定,通信服务经营者应当提供月度不清零、包季、包半年等流量计费服务套餐供消费者选择。每月实际使用量达到套餐限量,通信服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通知消费者。 未经消费者同意开通的上网、电话、短信和其他服务产生的费用,不得向消费者收取。 餐饮业 消毒餐具不得变相收费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中明确,餐饮业的经营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提供符合卫生条件的餐具,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不符合规定的费用。 洗染业 衣服洗坏了应当退费并赔偿 此次二轮征求意见,草案中加入了洗染业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共同确认洗染前的衣物状况,并在服务单据中注明要求。造成衣物变形、损坏、串色、染色、遗失的,应当退还收取的费用,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美容美发业 美容院不得开展医疗技术项目 新的草案中还规定,从事美容服务的,不得开展任何医疗技术项目。 商品房 七种情况购房者可退房、索赔 七种情况下,消费者可要求开发商退房、赔偿损失:(一)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二)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的面积,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百分之三的;(三)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变更房屋选址、结构、户型、层高等;(四)交房时间比合同约定时间迟延,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五)房屋已设定抵押未事先告知消费者,或者房屋已经出售给第三人,以及故意隐瞒所售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事实的;(六)超过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期限一年,由于经营者的原因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的;(七)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 装修业 卫生间防水保5年 二次征求意见稿草案对装修质量也进行了规定,参照商品房的相关要求,装饰装修工程的质保期限自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低于两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不少于五年。 修理加工 修好了30天内再坏当免费包修 新的草案要求,已经修理、加工的部位在三十日内出现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应当免费包修。国家有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 中介 中介提供虚假信息应全额退款 新草案要求,提供中介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不得采取强迫、欺诈、误导等手段进行中介服务。中介服务机构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的,应当退还消费者所付的全部费用,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教育培训机构 遇五种情况全额退费 盈利性非学历教育培训服务经营者有5种违法违规行为,应退还全部教育培训费用:(一)以虚假的教育培训成果、就业保证等,诱导消费者;(二)安排不合格人员从事教育培训授课;(三)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四)教育培训场所、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规定;(五)以不正当手段迫使消费者终止学业。 医疗机构 医院不得擅自使用贵重药品 医疗机构使用贵重药品或者特殊器械,应当事先征得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 金融业 产品风险未经确认的可向银行索赔 新草案中还加入了对金融行业的规范性条款,明确:金融机构代理理财、保险产品的,应当向消费者说明真实情况,以显著方式向消费者提示产品性质和风险,并经消费者书面确认。未经确认的,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