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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约加价10万 失信房主一审败诉
  • 作者:佚名 2016/3/24 18:39:05 来源:扬子晚报 【字号: 】 查看

  连续报道

  买房人起诉涨价房主 讨20万违约金

  合同签了,定金和解押款也拿了,但一看周边房子价格在涨,立马翻脸要加价10万才肯卖房。日前,本报报道了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件。(见本报3月3日A28版《一看房价涨了立马加价10万买房人起诉要求房主付20万违约金》)昨天,南京鼓楼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不守信用的卖家除须继续履行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外,还要赔偿买家20万元违约金,并承担诉讼保全费用。

  卖家失信被买家告上法庭

  去年10月11日,张武夫妇与刘芳在某中介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约定刘芳将其位于鼓楼区润江路的房屋出售给乙方,房屋总价款为370万元。双方在中介合同中还约定了定金和首付款、二期款、尾款等的支付方式,并约定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或违约的,应承担20万元违约金。之后,张武夫妇按约支付了10万元定金,以及70万元房屋解押款。10月19日,刘芳一次性清偿了抵押借款。出乎张武夫妇意料的是,当年10月21日,刘芳联系张武夫妇称,她的房子市场价基本都在385万元之上,希望张武夫妇能够再加10万元,张武夫妇未同意。同月23日,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刘芳让张武夫妇发个账号给她用于退钱和违约金,结果,张武夫妇发现自己被耍了,他们发了账号,但刘芳不但不退钱,还要求他们继续付款,张武夫妇当然没有同意。

  此后,刘芳又与张武夫妇协商加价10万元,再次遭到拒绝。去年11月3日,张武夫妇向刘芳发送短信称银行催办贷款手续,请刘芳过去协助办理,刘芳回复称如果他们不愿加15万,就要单方解约。张武夫妇一看对方这种态度,知道再说也没用,第二天就到法院把刘芳给告了,要求刘芳继续履行合同,承担20万违约金。后来,张武夫妇发现,刘芳挂失了押在中介处的房产证,把房子又挂到网上,卖了更高的价格。为了防止刘芳卖房,张武夫妇又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查封了刘芳的房产。刘芳一看自己被告了,就在今年1月14日把首付款70万元转到了张武夫妇的银行账户里。庭审中,张武夫妇称愿意一次性向刘芳支付全部购房款,并提供存款证明书证明其具备付款能力。

  卖家被判继续履行合同并付20万违约金

  鼓楼法院审理后认为,刘芳在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后,单方提出加价要求,在张武夫妇拒绝其加价要求后,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合同,故刘芳不履行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刘芳虽然多次与张武夫妇协商解除合同,但张武夫妇明确提出解除合同的条件是退还已付的部分房款并双倍给付定金,刘芳没有及时将相关款项支付给张武夫妇,双方的协商并没有达成一致,所以双方之间的合同并未协商解除。虽然刘芳在应诉后退还张武夫妇70万元,但此前张武夫妇已明确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且刘芳的退款行为并未得到张武夫妇同意,属其单方意思表示,不能以此认定双方就合同解除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还认为,刘芳退还购房款的行为系在应诉后单方实施,该行为不足以导致合同履行的基础丧失。因张武夫妇愿意且有能力一次性向刘芳支付剩余房款360万元,合同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故双方的合同应继续履行。如刘芳不同意接受剩余房款,张武夫妇可直接提存至法院。刘芳因张武夫妇不同意加价而拒绝履行合同,该行为有违诚信,应当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由于刘芳不同意履行合同,张武夫妇付出较多的时间和精力与刘芳协商,在协商未果后,张武夫妇选择诉讼方式维护其合法权利,为此增加了履约成本。此外,由于刘芳拒绝履行合同,导致合同约定的首付款加贷款的付款方式无法实现,张武夫妇为履行合同,只能全额支付房款,付款方式的改变给张武夫妇造成了巨大的履约负担。故张武夫妇要求刘芳支付违约金20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最终,鼓楼法院作出了开头所述的判决。判决作出后,刘芳表示不服,将提起上诉。(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通讯员 张伟  李自庆

  扬子晚报记者  罗双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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