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市民李先生准备借款70万给朋友狄先生,因为狄先生做家具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双方约定月利率为1.5%利息按月支付,一年后归还本息,并以狄先生一处房屋作为抵押。 有点法律常识的李先生听说公证处可以办理民间借贷公证,保证自己的资金安全,于是与狄先生相约到南京公证处办理相关公证手续。初到公证处,李先生觉得很新鲜,对于公证员提示合同公证后,还应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等事项,李先生并未多在意。并强调二人是多年的朋友,相互信任,不可能出现那么多的风险。公证手续办理完毕后,狄先生借口急需用钱,且房产局办事人多,流程繁琐等,与李先生商量先行放款,并将自己的房产证交给李先生保管,承诺若到期不能偿还借款本息的话,自愿到房产局将上述房产过户到李先生名下。 李先生基于哥们义气,误以为合同经过公证流程,债权有了保证,遂在未办理房产抵押登记的情形下,将70万元直接转账给狄先生。但最终借款出现问题,当借款到期后,李先生要求狄先生还钱,狄先生电话一直未接通。李先生遂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公证员了解情况后,告知李先生,根据我国《物权法》和《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房地产抵押须办理登记,否则抵押权不发生物权效力。李先生和狄先生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抵押条款虽然有效,但是因未到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没有取得他项权证,欠缺取得抵押权的法定要件,因此李先生不能通过直接执行房产获偿。得知情况后,李先生后悔当初未听公证员的提示,轻信他人之言,即使能要回借款,恐怕也要大费周章。 公证员点评:近年来,民间借贷日趋活跃。办理借款合同赋予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是保护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但同时也应认识到,借贷本身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即便办理公证,也不能完全杜绝风险。当事人也应对公证员的风险提示给予足够重视,就房产抵押物而言,应尽快办理抵押登记,拿到他项权证后再放款;另外,还须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还款来源、抵押人年龄以及抵押房屋是否为抵押人唯一住房、卡对卡转账等,避免因无法执行或执行困难导致损失。 通讯员 俞力 扬子晚报记者 贾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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