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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服务质价不相称 业主可拒交物业费
  • 作者:佚名 2016/1/13 16:56:27 来源:扬子晚报 【字号: 】 查看

  接听时间: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   在线律师:祝军 (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1、纪先生:我们小区物业管理一直很差,环境肮脏,失窃现象时有发生,违章搭建无人管理,路灯坏了无人维修等等。由于小区的业主委员会至今尚未成立,现在的物业公司是当年房产开发商选聘的。请问:我们拒付物业管理费的理由能不能成立?

  祝律师:业主可以、也有权拒付物业管理费。根据《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不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或者物业的产权人、使用人不缴纳物业管理费,均构成违约,均应承担违约责任。显然,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是一种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的双务合同。根据《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你们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付相应的物业管理费。

  2、谢先生:我是一家货车运输公司的司机,上个月在送货的途中,我因避让车辆,在高速上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我右臂骨折,住院半个月,发生医疗费用及其他费用共计人民币2万多元。我向公司索要赔偿,公司分文未付,说我是自己不注意导致的。我与公司是雇佣关系,请问公司应支付我的各项费用吗?

  祝律师: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你是在为公司运送货物的途中,因避让车辆而发生交通事故的,依据法律规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应当为你支付医疗费及各项费用。

  14日接听《律师在你身边》(025)96096-1-1的是熙典律师事务所罗利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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