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讯(记者 石小磊)国家发改委近日发出改革完善高铁动车组旅客票价政策的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放开高铁动车票价,改由铁路总公司自行定价。 通知要求,对在中央管理企业全资及控投铁路上开行的设计时速200公里以上的高铁动车组列车一、二等座旅客票价,由铁路运输企业依据价格法律法规自主制定;商务座、特等座、动卧等票价,以及社会资本投资控股新建铁路客运专线旅客票价继续实行市场调节,由铁路运输企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等因素自主制定。 国家发改委还在通知中说,铁路运输企业制定高铁动车组一、二等旅客票价时,应当制定无折扣的公布票价,同时可根据运输市场竞争状况、服务设施条件差异、客流分布变化规律、旅客承受能力和需求特点等实行一定折扣,确定实际执行票价。 公布票价和实际执行票价要按照明码票价规定,及时通过网络和售票窗口等渠道告知旅客。铁路总公司要加强对高铁动车组票价和运输市场供求变化的监测分析,建立统计分析制度和评估体系,按季度将高铁动车组的公布票价、执行票价、各区段旅客运票、旅客运输周转量和票价收入变动情况书面报告国家发改委。加强对各铁路运输企业、客票销信代理单位的信用管理,研究推动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主动公开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 省物价局 解读政策 江苏省物价局相关人士告诉记者,此前我国的高铁动车票价定价权都在国家发改委,正如我省联网高速公路都有一个固定的收费费率一样,国家发改委此前关于高铁动车也有一个固定的票价费率,由铁路总公司根据固定公式计算出相应站点间的票价。此次国家放开高铁动车票价,将定价权交给铁路企业后,今后的高铁动车票价很可能就像现在的飞机票一样,有一个“全票价”,还有一个“折扣价”,根据季节不同、客流变化,折扣相应浮动。根据国家发改委要求,铁路企业制定公布票价应当在售票前对外公告,调整公布票价应当提前30天对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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