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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在校受伤 学校需要承担补充责任
  • 作者:佚名 2015/12/31 15:29:59 来源:扬子晚报 【字号: 】 查看

  接听时间:3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

  在线律师:曾金峰(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冯先生:我的孩子是初一学生,在学校里和一个同班同学打架被打伤了,除了向该学生的家长要求赔偿医疗费等之外,请问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曾律师:关于在校未成年学生之间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从你陈述的情况来看,加害学生属于“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应当由实施加害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在其未尽管理职责的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肖先生:我去年年底从原单位离职了,现在原单位到法院起诉,要求我返还在职期间出差预借的5000元差旅费,起诉的理由是民间借贷。实际上我已经报销了大部分,离职时原单位也没提这个事。请问法院会判单位赢吗?

  曾律师:单位不能胜诉。你向单位的借款系你在单位任职期间基于工作需要所发生。该借贷关系因劳动关系所生,并非《合同法》中明确的民间借贷纠纷,且你们双方对于该款项是否全部归还存有争议,应首先通过劳动仲裁程序予以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

  2016年1月4日接听《律师在你身边》(025)96096-1-1的是江苏润商律师事务所崔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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