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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上未标注 见证人还是保证人,咋办?
  • 作者:佚名 2015/11/25 12:47:15 来源:扬子晚报 【字号: 】 查看

  接听时间:2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

  在线律师:崔武 (江苏润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1、张先生:别人向我借款300万,找了一个担保人陈某,双方签了借款合同,陈某也签了字,但并没有标注“保证人”的身份。借款到期我找他们还款时,陈某提出其只是该笔借款的见证人,并非保证人。我能否要求其承担保证人的责任?

  崔律师:借期已届满,借款人应承担还款责任。对于陈某的身份,可以认定陈某为借款的连带保证人。陈某在借条上签名,虽未标注任何身份,但其对于在此情况下签名的后果应该是明知的。并且从常理推断可知,如果没有陈某的担保,借款300万可能性极低。故陈某可被认定为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王先生:我和前妻共有一套房子,离婚时约定好谁都不要,把房子给女儿。现在我想反悔,想重新分割房子,这样可行吗?

  崔律师:单方撤销赠与时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的行为。所以你不能再撤销这份财产约定。

  26日接听《律师在你身边》(025)96096-1-1的是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董云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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