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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办理的公证书,为什么用不了?
  • 作者:佚名 2015/11/17 6:55:47 来源:扬子晚报 【字号: 】 查看

  南京市鼓楼区司法局所属的鼓楼公证处,每年办理的各类公证有一万多件,深受社会各界好评。而公证处副主任戴伟更是公证处的业务尖子。今年5月,戴伟通过中国公证协会的选拔考试,到阿根廷世界公证大学进行深造。

  在回国之后,戴伟就遇到了一件需要服务的案例。当时,一名九旬老人颤颤巍巍地来到鼓楼公证处,申请办理公房转让声明书公证。见老人行动不便,戴伟当即为其开通绿色通道,并迅速出具了公证书。没想到这个很普通的公证,让老人遇到麻烦。在出证之后第二天,戴伟就接到老人电话,称公证书拿到单位房管部门后,对方表示用不了,让老人重新办理一份公证。

  依法办理的公证书,为啥到了行政部门用不了?戴伟对此事进行了了解,原来老人的房屋管理部门,多年以来办理公房转让,受理的只是公房转让合同公证。于是,该部门也就默认把公房转让合同公证当做唯一有效的法律文书。但是,根据《公证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公房转让,可以办理两种公证,一种是公房转让合同公证,一种就是戴伟给老人办理的租赁人转让声明书公证。

  戴伟得知此事后,为了让老人尽快办理转让,打电话到公房管理处进行政策解释。经过沟通,公房管理处同意老人将这套公房转让给自己的孩子。

  扬子晚报记者  贾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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