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听时间: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 在线律师:饶奋斌 (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1、王先生:我是一个收购废品的个体工商户,去年开始租用了一农户的自留地用于废品的堆放,当地国土部门认为我这是违法用地,要求我退出所使用的土地。听说农村土地不是已经放开,可以对外出租的吗?想问律师我这样租用农村自留地的行为违法吗? 饶律师:土地使用的性质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属违法用地。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虽然明确规定了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它方式流转,但同时法律规定了土地流转应当遵循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根据你的表述,你将农村自留地的农业用途擅自改变成了非农业用途,因此,国土部门认为你的违法用地行为应当是正确认定。建议你加以改变,以取得合法的用地手续。 2、李先生:我单位是专门从事钢管、扣件、套接、钢模对外承租业务的公司,与一家建筑企业签订了一份上述材料的租赁合同。合同到期后,经结算其欠我公司租赁费用十九万余元。另外其使用过程中丢失损毁的部件折算了两万元钱,共计二十余万元。对方立下了一份欠据,但没有约定付款时间,之后,我们多次讨要,该公司以种种理由推脱,拒绝偿还,还说没有约定具体的付款时间就是等有钱再偿还,是这样吗? 饶律师:你单位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讨要租赁费及租赁的赔偿费。《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同时还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公司拒付款没有法律依据。 11日接听《律师在你身边》(025)96096-1-1的是江苏润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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