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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费用存个人卡上 买理财赚近5万
  • 作者:佚名 2015/11/6 6:44:47 来源:扬子晚报 【字号: 】 查看

  擅自挪用学校200万元,还收受学生家长5万贿赂。而挪用的这些钱,他都用来买基金和余额宝理财产品,获利4万余元。近日,曾任南京农业大学学生工作处处长的方某,因挪用公款和受贿,获刑3年。

  挪用公款理财赚了四万八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月,方某被聘任为南京农业大学学生工作处处长,负责制定学校本专科招生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全面负责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行政管理及日常工作等。2013年,学校有几笔选择性计划招生、新生转专业的费用,委托方某用个人银行卡来收钱。当年7月17日至8月14日间,他的两张银行卡,分别收到了188万元和12万元。然而收到钱没几天,方某就从中拿出70万元,买了基金。而这一举动,他并没有经过学校同意。2013年底,他再次挪用139.6万元,买了余额宝理财产品。

  方某用这些钱理财,赚了4.8万余元。除了挪用公款外,2013年七八月间,他还利用办理选择性计划招生的职务便利,为3名考生办理了相关选择性计划招生手续。而这之后,学生家长为了表示感谢,给他送“好处费”,加起来总共有5万元。

  法院审理后判其三年徒刑

  去年7月21日,方某向学校纪委说明了挪用公款一事。当月他将挪用的钱还给学校,并上交了相关理财收益。几天后,他主动到玄武检察院说明情况,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此外,他还检举揭发了其他人挪用公款的犯罪线索。

  在案件审理期间,方某的亲属代他退缴赃款5万元。法院审理认为,方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构成挪用公款罪。他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

  考虑到他自首、揭发他人犯罪以及退赃等情形,今年4月,法院判决方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另外,5万元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扬子晚报记者  罗双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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