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听时间:2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 在线律师:王锐 (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先生:我为自有的重型专项作业车(吊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在保险期内,我在工地操作吊车时,不慎将其他施工人员张某刮入水中致死。公安部门调解,由我赔偿张某家属40万元。我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向我支付第三者责任保险金20万元、吊装责任保险金10万元,但拒赔交强险部分,保险公司认为,该事故不属交通事故。请问我能否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交强险部分? 王律师:根据中国保监会2008年12月5日对江苏省徐州市九里区法院的《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回复:“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3条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在进行作业时的责任事故,可以比照适用该条例。”《条例》第43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据此,你的重型专项作业车属起重的特种车辆,在作业时发生的责任事故,虽不是交通事故,但根据规定,可以比照适用上述《条例》。你有权要求交强险责任范围内的赔偿。 23日接听《律师在你身边》(025)96096-1-1的是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董云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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