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听时间: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 在线律师:饶奋斌 (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先生:我朋友有处学区房因为其经营之需向一家商业银行申请了抵押贷款,现在由于生意失败,还不起贷款欲出售给我,并要我将购房款打到朋友的账户里,由其帮我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我现在想请问律师这样操作是否可行?我该如何规避法律风险? 饶律师:不可以。我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依此规定,你应当与你的朋友共同将买卖事项事先告知贷款银行,可先将购房款先行偿还银行的贷款后办理完解除该房屋的抵押登记,然后再与你的朋友共同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 张女士:我与男朋友均是外地来宁工作的,双方父母欲共同出资买一商品房,考虑到男朋友单位以后可能分配住房的福利,但前提是名下无住房的条件,在我们购买的商品房想登记在我的名下。而男朋友父母又担心只登记在我一人名下以后万一婚姻产生了变故,又不想这样操作。于是我想与男朋友作个共同买房的协议,证明所购买的房屋归我们共同所有,请问是否可行? 饶律师:可以。我国婚姻法虽然有明确规定一方婚前所有的财产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司法实践也多以房屋登记的时间节点是否在婚姻登记之后,来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现实生活中的情形是多种多样的,具体还是要依据所购房屋的事实加以辨别认定。像你所述的这种情形,既然你们以协议的形式确认所购房屋为你们的共同财产,该协议基于是你们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应当被认定为合法有效,据此,虽然房屋在婚前即登记在你的名下,但仍然应当被认定为你们婚后的共同财产。 15日接听《律师在你身边》(025)96096-1-1的是江苏润商律师事务所崔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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