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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画家范扬被其经纪人告上法庭谈起
  • 作者:佚名 2015/9/18 6:14:32 来源:扬子晚报 【字号: 】 查看

  季涛(北京) 职业拍卖师,著有《拍卖师主持教程》、《北京拍卖史话》,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中财大拍卖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天问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总经理。

  文/季涛

  日前,南京画商吴立平将画家范扬告上了法庭。吴立平称八年内耗资1000多万元代理包装范扬,最终把范扬的国画从每平尺6000元提升到每平尺15万元。而今,范扬却一直拖欠吴立平2000平尺左右的画未交付,导致原告负债累累,面临破产。

  本案属于合同纠纷。这样在画家与画廊或代理经纪人之间出现纠纷的例子十分常见,只是事态的严重性不同。由于我国文化传统中缺乏契约精神,人们习惯于口头应诺,尤其在朋友、熟人面前,更加不习惯签书面合同,而常代以口头合同。当合作双方进一步经营时,往往会面临双方“可以共苦,却难同甘”的境遇,因而出现违反当初约定的情况。

  具体到画家与经纪人的合作中,常常也是口头约定合作。开始合作时双方尚能够同舟共济,当合作获得利益之后,一方常会漠视对方早期的策划、辛勤与投入,合作双方的主导地位常因此而改变。如果此时过多地关注利益,一方就容易出现后悔与违约。为什么当今许多画廊代理画家的时间很难坚持长久?画家为何频繁跳槽换代理机构?艺术家成名之后又为什么爱单打独斗?都是因为不愿意看到别人分享自己后来的成果和利益。可是没有播种,哪来结果?

  在艺术市场上,经纪人推介、包装艺术家,这本无可厚非。经纪人通过商业运作将艺术家推向市场,从而经纪人和艺术家能够双双获利。艺术家有了更高的知名度,作品为更多的人所收藏,经纪人获取了经济利益,能够更好、更多地继续代理艺术家。如此良性循环下去,前景必然是光明的。权利和义务不能分割,合作双方享有权利的同时,就应该负有义务。急功近利、拜金主义在艺术代理合作中导致出很多只想享受权利,不愿承担义务,只能独自发财、无法合作共赢的现象。

  画廊、经纪人致力于培养包装中青年画家,如果他们培养出一个,就走掉一个,又违约一个,必然会失去培育市场的信心,也会对艺术品市场带来伤害。如今,内地艺术品市场一直处于畸形形态,“一级市场”远远虚弱于“二级市场”,很大一部分原因就在于此,在于画家和画廊、经纪人在代理机制上的不完善与合作上的不稳定。

  画家十分需要经纪人。经纪人饱经市场的历练,有人脉,有眼光,能把握到市场脉搏和客户心理。而画家的主要精力就应该放在艺术创作上,经营上的事情应该由专业的经纪人或画廊去打理。这样的分工,使得两者都能发挥出自己的强项。在内地,一些没有经纪人的画家,自己披挂上阵,参加笔会,搞展览,往来应酬等,到处自吹自擂般的宣传自己,顾此失彼,逐渐会导致自己的艺术创作和艺术声誉受到损害。

  广义来讲,作为“二级市场”的拍卖行的所作所为也是中介经纪行为,其生存是通过为卖家代理销售艺术品而得以实现。拍卖行比画廊做得好,其中一个原因就在于:拍卖行更加注重遵守契约。由于《拍卖法》的约束,拍卖企业对于拍卖规则、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件的重视与完善,也由于拍卖场上广泛采用了竞买保证金制度,因此对于各种违约现象起到了一定的制约作用。

  画廊和经纪人合作的不顺利,也使得本应该经营古代、高端艺术品的拍卖行越俎代庖,做起一些代理中青年画家的业务。近年来,拍卖行尝试进行“私人洽购”业务,实际上就是跨过画廊直接进入“一级市场”,从而进一步挤压画廊和艺术品经纪人的生存空间。这样不断地恶性循环,其结果将使得艺术品市场的畸形更加严重。

  因此,若要艺术品市场沿着正确轨道前行,市场各方参与者首先要树立严谨的“契约精神”,合作中应该签订书面合同,持续经营中要严格遵守合同。合作双方要摒弃急功近利的鼠目寸光,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辛勤劳动、风险承担与资本投入,创造出互惠互利的合作模式,只有这样,画家与经纪人、画廊才能一直在长久的合作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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