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服务热线:400-661-9909
您的位置:首页 > 扬子时评 > 扬子时尚 > 还款日又临时再借 原担保人不要担责
在线登报
还款日又临时再借 原担保人不要担责
  • 作者:佚名 2015/9/15 6:25:52 来源:扬子晚报 【字号: 】 查看

  扬子晚报讯(通讯员 刘光亮 朱文茜 记者 张凌发)邹某向张某借款30万,陈某作为邹某的好朋友,自愿为邹某提供担保。到期后,邹某还清了张某30万,但在还款时,邹某突然提出再借几天,张某也同意了。结果邹某却一直没有归还,无奈,张某只好把担保人陈某告上法庭。陈某自然十分冤枉,句容法院近日凭借一次通话记录断了案。

  2014年1月,张某称借款人邹某向其借款30万元,此借款由陈某提供保证担保。

  借款到期后,邹某未能归还借款,陈某亦未履行保证义务。张某多次索要未果,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担保人陈某承担保证义务,判决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陈某向法院提供一份重要的通话录音资料。录音资料显示,2014年5月的一天,张某与担保人陈某在通话记录中,陈某说“你不是告诉我钱还给你了吗”,张某说“是还了,后来他跟我说还要再用一天”,陈某说“他跟你说再用一天,你借给他,跟我没有关系啊”,张某又说“他说要再用一天,就把单子又给我了,我只好又给他用一天……”庭审中,张某认可通话记录中提到的“单子”即借条。

  经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张某提交了有陈某签字担保的借条,但根据张某与陈某的通话记录,张某在通话中陈述借款人邹某已归还30万元的借款。

  本案原告张某对借款人邹某的主债权消灭,担保人陈某的担保责任解除。于是一审依法驳回张某对被告陈某的诉讼请求。后张某不服原判决,向镇江中院提起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

【免责声明:本站所发表的文章,大部分来源于各相关媒体或者网络,内容仅供参阅,与本站立场无关。如有不符合事实,或影响到您利益的文章,请及时告知,本站立即删除。谢谢监督。】
发表评论
* 评论内容:
* 用户名:匿名发表 *不选请在前面输入您的大名
* 验证码: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刷新验证码 *请输入4位数的验证码
 
发表评论须知:
一、所发文章必须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二、严禁发布供求代理信息、公司介绍、产品信息等广告宣传信息;
三、严禁恶意重复发帖;
四、严禁对个人、实体、民族、国家等进行漫骂、污蔑、诽谤。
广告联系电话
免费服务热线:400-661-9909

广告服务传真:025-84460253
业务一部:13809039462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业务二部:13913827499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业务三部:13851727332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业务四部:15905145739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关于我们 | 服务条款 | 法律声明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会员协议

版权所有 南京海盟广告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09-2017 扬子晚报广告部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400-661-9909 传真:025-84460253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南路230号安瑞大厦4楼 QQ热线:494305431

苏ICP备11044080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