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听时间: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 在线律师:曹彧 (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胡女士:我和我老公5年前在国内结婚,之后相继去了美国,两人性格差异逐渐显现,考虑到想离婚。现在我老公已经入籍,而我是长期居留,现在我已回国居住,如果我想跟他起诉离婚,可以在中国起诉吗?还是要去美国? 曹律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对于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根据这些规定,涉外离婚案件,只要一方是中国境内居住的人,不管是对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的被告提起的离婚,中国法院都有管辖权,居住在中国境内的配偶,无论是对居住在中国境外的外国人,还是居住在外国的中国籍公民,提出离婚诉讼都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中国法院受理,审理时,均适用我国婚姻法。 方先生:我之前与一个李姓朋友合作开了个公司,业务一开始还不错,后来就办理了增资,但他的钱一直没到位,现在公司发展面临资金不足,我多次按我们签订的《股权增资协议》找他要钱,他一直不给。我有点担心,因为他是公务员身份,好像听说公务员是不能经营企业的,我跟他签订的《股权增资协议》还有效吗? 曹律师:《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强制性规定分为强制规定与禁止规定,禁止规定又分为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二种。对于违反禁止规定的合同,涉及效力性规范的不仅取缔违反规定的行为,而且否认其私法上的效力;而仅涉及管理性规范的,则取缔违反规定的行为,对违反者加以制裁,但并不否认其私法上的效力。《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这一规定明显属于管理性规范,所以《股权增资协议》应认定为有效,李某除应履行合同外还应按照《公务员法》受到内部纪律惩处。 10日接听《律师在你身边》(025)96096-1-1的是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吴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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