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听时间: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
在线律师:王锐 (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马先生:今年五月,我要搬家,小区陈先生的车子停的位置影响到搬家公司的车子进入,我打电话联系陈先生,正巧他在外地,汽车钥匙在同小区的亲戚家里,我就去他亲戚家拿了钥匙,将他的车子换了个位置停放。事后我没将钥匙给陈先生也没有告诉他车子停在哪里,打算等他回来后当面交给他。然而陈先生回来后发现他的车子不见了。我们就打110报警,公安目前仍未查到相关线索。现在陈先生要求我赔偿车辆,我认为车子不是我偷的,已由公安部门侦查,请问我要不要赔偿陈先生丢失车辆的损失?
王律师:你借用陈先生的车钥匙挪动车辆,你和陈先生之间形成了借用关系。你拿到车钥匙后,便实际掌管了该车,应负有适当使用、妥善保管和完整交还的义务。但你挪车后,没有及时将车钥匙归还给陈先生,也未告知车辆挪动的位置,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致使车辆丢失,你存在一定的过错。相关法律规定:借用人因管理、使用不善造成借用物毁损的,借用人应当负赔偿责任。至于你所述已报警,陈先生的车辆丢失涉及被盗和你挪动车辆且保管不善两个行为,且盗车人和挪车人是两个不同的主体;陈先生如果起诉要求你赔偿损失,是基于你的挪车行为,并不影响公安机关侦查和追究盗车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法院在依法判决追缴赃物、退赔被害人时,你可以申请追偿。
17日接听《律师在你身边》(025)96096-1-1的是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罗利军律师
律师在你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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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线:025-96096-1
主持记者:任国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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