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讯(记者 仇惠栋)南京市人大常委会日前全文公布《南京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各方意见,条例拟规定捐献人“近亲属”优先接受器官移植。 这一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如果已故的自然人生前并未表示不同意捐献遗体和器官,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用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其器官或遗体后,在此基础上,以上亲属方可持已故者和自己的有效证件代办理相关的捐献登记工作。 此外,器官捐献人的近亲属因病情救治需要接受器官移植的,将优先排序。实施器官捐献前,器官捐献协调员应当确认捐献人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捐献意愿,并全程见证捐献过程。 该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器官捐献完成后,医疗机构应当协助捐献人近亲属做好遗体的后续处理。捐献人同时捐献遗体的,由器官捐献协调员通知遗体接受单位完成遗体接受工作。 此外,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免除捐献人的殡葬基本服务费。 捐献完成后,市红十字会应当为捐献人制作荣誉证书,同时,市红十字会还应当为捐献人统一设立纪念场所,定期组织开展悼念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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