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听时间: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
在线律师:马羽华(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先生:别人欠我30万元,我起诉至法院胜诉了,现在还在强制执行阶段,经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上有5万元储蓄,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官也裁定冻结该笔公积金,但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协助,请问住房公积金可以强制执行吗?
马律师:第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二十四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本案中,法院的强制措施是用债务人的住房公积金来偿还其债务,如果被执行人符合上述规定中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则可以对债务人的公积金采取强制措施。
第二、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个人储蓄、单位资助、专项使用的住房长期储蓄,其中一部分就是从个人工资中扣除的,属于工资的一部分,这实际上就是个人平时收入的储备。为此,个人住房公积金是一种特殊的收入,对于个人的收入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用债务人闲置不用的个人财产用于偿还债务完全符合法律精神,否则债权人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
7日接听《律师在你身边》(025)96096-1-1的是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饶奋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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