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服务热线:400-661-9909
您的位置:首页 > 扬子时评 > 扬子时评 > 用公积金还债 要符合管理条例
在线登报
用公积金还债 要符合管理条例
  • 作者:佚名 2015/8/6 6:36:36 来源:扬子晚报 【字号: 】 查看

  接听时间: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

  在线律师:马羽华(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先生:别人欠我30万元,我起诉至法院胜诉了,现在还在强制执行阶段,经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上有5万元储蓄,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官也裁定冻结该笔公积金,但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协助,请问住房公积金可以强制执行吗?

  马律师:第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二十四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本案中,法院的强制措施是用债务人的住房公积金来偿还其债务,如果被执行人符合上述规定中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则可以对债务人的公积金采取强制措施。

  第二、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个人储蓄、单位资助、专项使用的住房长期储蓄,其中一部分就是从个人工资中扣除的,属于工资的一部分,这实际上就是个人平时收入的储备。为此,个人住房公积金是一种特殊的收入,对于个人的收入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用债务人闲置不用的个人财产用于偿还债务完全符合法律精神,否则债权人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

  7日接听《律师在你身边》(025)96096-1-1的是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饶奋斌律师


【免责声明:本站所发表的文章,大部分来源于各相关媒体或者网络,内容仅供参阅,与本站立场无关。如有不符合事实,或影响到您利益的文章,请及时告知,本站立即删除。谢谢监督。】
发表评论
* 评论内容:
* 用户名:匿名发表 *不选请在前面输入您的大名
* 验证码: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刷新验证码 *请输入4位数的验证码
 
发表评论须知:
一、所发文章必须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二、严禁发布供求代理信息、公司介绍、产品信息等广告宣传信息;
三、严禁恶意重复发帖;
四、严禁对个人、实体、民族、国家等进行漫骂、污蔑、诽谤。
广告联系电话
免费服务热线:400-661-9909

广告服务传真:025-84460253
业务一部:13809039462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业务二部:13913827499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业务三部:13851727332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业务四部:15905145739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关于我们 | 服务条款 | 法律声明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会员协议

版权所有 南京海盟广告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09-2017 扬子晚报广告部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400-661-9909 传真:025-84460253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南路230号安瑞大厦4楼 QQ热线:494305431

苏ICP备11044080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