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听时间:2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
在线律师:崔武 (江苏润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魏先生:我为一笔借款担任保证人,借款合同上未约定还款日期,保证合同上也未约定担保期限与担保范围。后债务人意外死亡。我还需要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偿还借款吗?
崔律师:你应该承担保证责任。保证的设定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权益,保护交易的安全。债务人死亡,债务并不随之消亡,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仍然存在。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可以看出,债务人死亡并不导致债务的灭失,债务人的继承人应该在其继承的范围内清偿债务,所以你作为保证人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可根据追偿权,向债务人的继承人主张权利。
朱女士:我和丈夫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女儿由丈夫抚养,并约定双方共有的一套房产归女儿所有。现房子还没过户,我能否要求撤销赠与?
崔律师:你们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房产赠与行为有效。该约定属于双方共同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你们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时应当知道法律后果,该条款对你们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双方均应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且该协议签订时并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形,该协议有效,不能撤销。
31日接听《律师在你身边》(025)96096-1-1的是江苏钦友律师事务所马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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