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服务热线:400-661-9909
您的位置:首页 > 扬子时评 > 扬子时评 > 门面房承租人死亡 生意合伙人可要求 继续履行租房合同
在线登报
门面房承租人死亡 生意合伙人可要求 继续履行租房合同
  • 作者:佚名 2015/7/17 7:30:51 来源:扬子晚报 【字号: 】 查看

  接听时间: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

  在线律师:祝军 (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先生:几年前,我与人合伙做生意,租了一间门面房,租赁合同一直都是合伙人与房东签订的。今年年初,合伙人出车祸去世,现在租赁合同还没有到期,房东想要终止合同,让我搬走。房东说,合同上没我的名字,所以我不是租赁人。请问房东说法有道理吗?

  祝律师: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以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其他合伙人可以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20日接听《律师在你身边》(025)96096-1-1的是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饶奋斌律师

  律师在你身边

  每周一至六9:30-11:30

  热线:025-96096-1

  主持记者:任国勇

  或登录扬子论坛bbs.yzwb.net“律师在线”版块,在线提问,律师将给予解答。

【免责声明:本站所发表的文章,大部分来源于各相关媒体或者网络,内容仅供参阅,与本站立场无关。如有不符合事实,或影响到您利益的文章,请及时告知,本站立即删除。谢谢监督。】
发表评论
* 评论内容:
* 用户名:匿名发表 *不选请在前面输入您的大名
* 验证码: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刷新验证码 *请输入4位数的验证码
 
发表评论须知:
一、所发文章必须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二、严禁发布供求代理信息、公司介绍、产品信息等广告宣传信息;
三、严禁恶意重复发帖;
四、严禁对个人、实体、民族、国家等进行漫骂、污蔑、诽谤。
广告联系电话
免费服务热线:400-661-9909

广告服务传真:025-84460253
业务一部:13809039462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业务二部:13913827499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业务三部:13851727332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业务四部:15905145739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关于我们 | 服务条款 | 法律声明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会员协议

版权所有 南京海盟广告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09-2017 扬子晚报广告部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400-661-9909 传真:025-84460253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南路230号安瑞大厦4楼 QQ热线:494305431

苏ICP备11044080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