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听时间: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 在线律师:崔武 (江苏润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女士:我母亲病故后,父亲与我哥和我订立了一协议,协议约定:待父亲百年之后,位于县城的住房一套归哥哥所有,位于乡下的三间住房归我所有。后因父亲与嫂子发生矛盾,我把父亲接至家中生活。我和丈夫对其极尽照料,但哥嫂却甚少过问。后来父亲在弥留之际,表示要将县城的住房转归女儿,而乡下的房子归儿子。我女儿用手机将上述话录音并存储于手机中。我能否据此起诉要求将县城的住房判归我所有? 崔律师:不可以。《继承法》第17条规定“以录音形式订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同时《继承法》第18条对见证人的资格作了规定: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应视为无效。那么就应该依据第一份协议来确定遗产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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