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听时间: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 在线律师:李敏 (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1、胡先生:我们公司新设了一个子公司,我原来工作所在部门全部被调整到新公司,但我不太想去,这种情况有没有补偿?如果去了新公司,原来的工作年限会不会连续计算? 李律师: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据此,你如果不想去新公司工作,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你在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你去新公司,属于劳动者非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工作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2、刘女士:我是一名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在一家物业公司做保洁,来南京时已经超过50岁,单位没有买社会保险,有一天我在工作中摔倒导致骨折,请问我这种情况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李律师:你到该单位工作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即使想给你办理社会保险,客观上也无法办理,在实践中,你与用人单位不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不能认定为工伤。但这并不影响你主张赔偿的权利,你可以依据劳务关系要求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18日接听《律师在你身边》(025)96096-1-1的是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董云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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