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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预借差旅费 离职后单位不能以民间借贷追偿
  • 作者:佚名 2015/5/15 6:29:47 来源:扬子晚报 【字号: 】 查看

  接听时间: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

  在线律师:祝军 (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1、肖先生:我去年年底从原单位离职了,现在原单位到法院起诉,要求我返还在职期间出差预借的5000元差旅费,起诉的理由是民间借贷。实际上我已经报销了大部分,离职时原单位也没提这个事情。请问法院会判单位赢吗?

  祝律师:单位不能胜诉。你向单位的借款系你在单位任职期间基于工作需要所发生。该借贷关系因劳动关系所生,并非《合同法》中明确的民间借贷纠纷,且你们双方对于该款项是否全部归还存有争议,应首先通过劳动仲裁程序予以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

  2、徐女士:法院判决赔偿给我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现在进入执行阶段,公司要求扣除我的个人所得税,请问公司是否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

  祝律师:补发的工资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经济补偿金按照规定,超出免征的部分也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 ,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18日接听《律师在你身边》(025)96096-1-1的是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饶奋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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