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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者家庭困难无法支付赔偿 法院给受害人发放三万救助金
  • 作者:佚名 2014/6/25 7:00:22 来源:扬子晚报 【字号: 】 查看

    本报讯 (记者 张建波  通讯员 夏倩)刑事案件受害人要求对方民事赔偿,当时施暴者家庭确实无力偿还,受害人难道就无法得到赔偿吗?近日,在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的圆桌法庭内,少年犯李某拿到了一份沉甸甸的判决书,对于自己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的法律后果,李某既松了口气也十分后悔。在这个案件中,受害者提交申请,获得了法院提供的刑事未成年被害人救助金3万元,并原谅了被告李某。

    李某是宿迁人,初中肄业后和父亲在无锡生活。去年7月,因出于朋友义气,李某失手砸伤了未成年人王某的脑袋,导致对方颅内出血,花去医疗费6万余元。为此,受害人王某的父亲向法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李某一家赔偿。起初,王某父亲态度坚决,一定要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且该赔的一分都不能少。但该案的承办法官严海燕得知,李某的父亲老李身患重病,其母又离家出走,家里缺钱。

    “这几年在无锡打工也没攒到多少钱,这可怎么办呢?”在严海燕打电话给老李后,老李对儿子的行为一再的赔不是,但钱其真的拿不出。为此,严海燕提议,让他先去医院看望受害人,争取得到他们的原谅。最终,老李的行动得到了王某父亲的认可。法官还表示,考虑到被告人和受害人都是未成年人,且被告人家境困难,符合刑事被害人救助条件,建议申请救助。

    而在王某父亲提出救助申请后,法院帮其递交了材料。前几日,听说救助金已经到位,老李立即拿来了自己筹集的27000元现金先赔给王某,并承诺还有6000元过些天拿过来。在法院的组织调解下,王某父亲出具了谅解书。

    据崇安法院人士介绍,近年来,该院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对生活确有困难符合救助条件的被害人及亲属,主动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及时给予司法救助,共发放了4次(含本次)救助金,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该院刑庭庭长王学军表示,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开展,均衡保护了刑事被害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避免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打“白条”的现象,并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对刑事被害人造成的二次伤害。

    (文中均为化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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