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瞿小月(女,公民身份号码:32022xxxxx071443)
你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开展注射减肥医疗美容服务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本机关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700元;2、罚款人民币50000元。
因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均无法送达,本机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坛卫医罚告字[2024]14号)。你应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区支行或该支行在金坛区设立的网点。
地址:常州市金坛区金坛大道388号,机构代码:3002。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常州市金坛区丹阳门中路62号
联系电话:0519-82886345
常州市金坛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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