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告知单位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焦溪派出所;告知人承鲤明、章浩;被告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焦溪派出所扬子晚报登报执行告知知人:李宗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焦溪派出所扬子晚报登报执行告知武,性别:男性,出生日期:1976年4月19日,证件种类号码:身份证号510623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焦溪派出所扬子晚报登报执行告知192816,住址: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古店乡群英村6组19号。处罚前告知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4年04月06日04时许,你在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舜溪中路18号侧门口,因支付车费问题与被侵害人徐某发生口角,并对徐某进行殴打,后被公安机关查获。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你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拟对你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因公安机关采用电话联系,上门查找等方式,仍无法有效查找通知你到案处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规定,现对你进行登报公告告知。自登报之日起七日内你可以向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焦溪派出所承鲤明警官(联系电话137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焦溪派出所扬子晚报登报执行告知85)、章浩警官(联系电话:13775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焦溪派出所扬子晚报登报执行告知02)提出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将进行复核。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申辩的,公安机关将进行处罚。
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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