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拆除决定书》送达
公告 韩松芹:经查,你在
秦 淮 区 平 江 府 路 57 号
701室北侧平台的7.29平
方米建(构)筑物,未取得
法 定 审 批 手 续 ,违 反 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
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
规定,且无法通过采取改
正措施消除
对规划实施
的影响,属于应当依法限
期拆除的违法建设。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
规 划 法》第 六 十 四 条 和
《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三款
的规定,我办事处现作出
以下行政决定:责令你在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
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
建设。由于无法采取其
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对你
公告送达《限期拆除决定
书》(﹝20
22﹞宁秦 09 综法
限拆字 000510 号),请你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
十 日 内 到 我 办 事 处(地
址:秦淮区中华路 545 号
308室)领取本决定书,逾
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
本决定,你可以在收到本
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
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六个月内直接向南京江
北新区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南京市秦淮区人民
政府夫子庙街道办事处
202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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