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贵我双方于2016年12月28日就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中路99号华宇星云汇生活广场L01-011B号商业房屋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约定,贵方应于2019年3月18日支付2019年3 月28日至2019年6月27日的租金¥ 62325.06 元,至今贵方尚未付清,贵方已严重违约。
现我司根据《商铺租赁合同》21.2条“承租方拖欠租金或管理费、水电气等公用设施费用及其违约金等其它各项费用超过7日时,出租方除向承租方追缴应交租金和收取违约金外,有权解除本合同”的约定,通知贵方: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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